醫療常識★愛滋「除罪化」修法附議達標成案! 疾管署最新表態這樣說

▲(照/翻攝自網路)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主張「病者≠罪人」,國內民間團體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要求愛滋除罪化,正式跨過5千人附議門檻,正式成案,主管機關必須回應。疾管署今(10)日則初步回應,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的傳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且刑責並無較重。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明訂,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12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民間團體提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認為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強調在台灣的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過時、過重、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民間團體甚至認為愛滋條例第21條淪為恐嚇病患的籌碼,在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利用第21條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逼迫對方金錢妥協,或達到其他目的案例,或者分手報復。

疾管署對此回應,將依據國發會規定,依程序於9月7日前正式回應該議案。疾管署說,針對提案者提及的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部分,查刑法刪除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罰則,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疾管署指出,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的傳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保障條例」第21條,其刑責強度與刑法第278條重傷罪皆為5到12年有期徒刑,刑責並無較重。此外,伴侶之間所造成感染,其樣貌多元,個人之間為伸張自身權益,國家法律應適當給予保障,是否修法將廣納各界意見。

至於就目前條例危險性行為的認定,疾管署表示,是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HIV感染的性行為部分,已函請司法相關單位,納入醫學研究實證,穩定服用藥物且HIV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HIV的機率微乎其微。

疾管署強調,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而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即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的風險,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而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依社會共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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