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養身★衛生福利部公告11類疾病患者 可自主選擇善終方式

衛生福利部公告11類疾病患者 可自主選擇善終方式

【NOW健康 陳敬哲/台北報導】衛生福利部108年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4種病患能在有意識狀態下,先行選擇無意識時,放棄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今(109)年1月6日再公告11類疾病,經病患本人同意下,在失去意識時,經2位相關醫師確認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依照病主法14條明訂,民眾可以預先選擇醫療方式,當自己若是末期病人、永久不可逆昏迷病患、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時,醫師能了解病人清醒時的意願,按照病人想法做出處置,依不同治療項目,可選擇要不要、何時中止或撤除、也可施做到生命結束。

 

石崇良強調,此次公告依據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新增11類預立醫療疾病,病人在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下,可預立醫囑,11種疾病包含: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等,患者可在有意識能自主判斷時,先行做出決定,當自己在失去意識,且病情符合法定條件時,醫療人員該怎麼樣處置面對。

 

但如果病患本人簽署預立醫療,放棄生命維持治療,家屬卻堅持繼續生命時,醫療人員該如何面對?石崇良說明,如果病患本人已經預定醫療,相關處置按照病人意願處置,不會有法律責任,並且當病患有意識接受諮詢時,也需要有2等親在場,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讓家屬了解簽署人個人意願。

 

醫療人員要何時執行預定醫療?石崇良解釋,例如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漸凍人症),發展至中度或以上身心障礙、必須仰賴呼吸器、四肢無力導致失去行走能力,經由2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符合上述1項條件,預定醫療就可以開始。

 

衛福部表示,相關規定自108年3月公開徵求各醫學(協)會、病友團體及社會各界之提案後,為求慎重,除徵詢相關學會之專業意見外,並邀請提案單位、病友團體、法律、醫學倫理專家及相關專業醫學會召開多次會議,就適用之臨床條件範圍及診斷要件進行討論,終獲共識後,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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