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識★1次性醫材遭踢爆重複使用 衛福部提4措施

  國內醫療自費市場弊端不少,包括臺大在內等眾多醫院重消使用1次性醫材,引起病人恐慌,為此,衛生福利部召開專家會議,要求各專科醫學會於1個月之內提出可重複使用的1次性醫材建議品項及相關文獻資料,未來將以正面表列方式,由衛福部公告使用品項及處理規定。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為確保病患權益與使用安全,醫療機構未來使用重消醫材時,必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品項,或於事前提出申請增加品項,且使用前,應向病人充分說明其使用利弊及收費差異,給予病人自行選擇。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依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的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媒體揭露限單次使用的醫材竟被重複使用,少部分醫院甚至重複使用10次之多,為此,衛福部召開研商會議,邀集醫學工程學者專家、感染管制學會、相關醫學會、各層級醫院協會、消費者代表、地方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保險署、疾病管制署等單位參加,最後達成4大共識。

(一)經檢視世界各國之醫療器材管理規定,除法國外,均容許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之醫療器材得重消使用。惟考慮其處理再使用之安全性、效能性及病人經濟之可負擔性,應以正面表列方式由衛福部公告得再使用之品項及處理使用規定。

(二)請各專科醫學會依據臨床治療使用需要,並兼顧安全性、效能性及民眾經濟可負擔性等3項原則,於1個月內提供建議品項及相關文獻資料,由衛福部組成專家委員會審查後,公告得再處理使用之品項清單。

(三)醫院於使用前揭品項時,應依醫院評鑑及感控查核要求,建立內控機制,訂定使用醫材器械安全管理及不良醫材事件通報;衛福部將委託專業團體,訂定醫材再處理使用基準供醫院遵循,並建立外部查核機制,以確保其使用之安全及品質。

(四)醫院於使用前揭清單品項時,應向病人充分說明其使用利弊及收費差異,給予病人選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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