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養身★違法販售電子菸 最高可處500萬

違法販售電子菸 最高可處500萬

(健康醫療網/記者張郁梵報導)食藥署公告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電子菸聯合專案稽查結果,自3月17日起截至 6月初,總計共稽查1491件,查獲違規件數43件,包含37件來自網路、5件來自夜市及1件其他販售管道,其中26件已移送法辦,最高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自民國98年3月起,便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納入藥品管理,且目前也尚未核准電子菸,因此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將依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電子菸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卻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則違反《藥事》第69條,將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且違法物品也將沒入銷燬。而此次查獲的43件違規事件中,有28件是因含有尼古丁、7件因不含尼古丁且無宣稱療效,已由地方衛生局藥政科移交健康管理科、4件移交檢調單位偵辦、另外還有4件則在處辦中。

即使電子菸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也可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將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將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強調,目前尚未有廠商申請及取得含尼古丁的「電子菸」或「電子霧化器」等名稱的藥品許可證,提醒民眾,切勿使用此類產品戒菸,若有戒菸需求,可尋求戒菸門診協助,以免戒不了菸又危害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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