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養身★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哪裡不同? 專家解析「自主善終」

病人自主權利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哪裡不同? 專家解析「自主善終」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一位85歲失智伯伯因反覆嗆咳、食慾差而住院,經診斷為吸入性肺炎,由於吞嚥功能退化,需置放鼻胃管協助餵食,減少反覆住院、避免脫水、又可兼顧營養的補充,但礙於病人可能自行拔管,有機率會給予約束;但若不置放鼻胃管,則可能引起嚴重感染、敗血症或死亡等。話說到此,家屬滿腦子浮現「鼻胃管與約束」的畫面,難道說違反父親交代不插管的意願,就是孝順嗎?

自主選擇善終 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家醫科林惠文醫師指出,為了保障病人能自主選擇善終的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施行,至今年9月已約有兩萬六千三百多人完成簽署。法案明定在行使醫療的特殊拒絕權(預立醫療決定)時,必須先透過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中,瞭解病人一旦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如疾病末期、永久植物人等時候的真實願望,以及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續生命。

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有3大不同之處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大家熟知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三點不同:

一、適用對象增加,除「末期病人」外,尚包含「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與「極重度失智」等族群。

二、在特殊拒絕權的選擇中,不僅「維持生命治療」的範圍更廣,包含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還加入「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選項,包含點滴、鼻胃管與胃造口等方式。

三、簽署對象僅限於病人本人,不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當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時,得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同意書。

送一份愛的禮物 決定權交還給病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至今已有186位民眾完成簽署,大多數都是曾經歷親屬或周遭朋友不得善終的切身之痛,但仍有近三成的民眾是主動為自己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林惠文醫師說,藉由病人、家屬及醫療團隊三方的溝通,讓決定權交還給病人,可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因此十分鼓勵民眾可以為自己或家人安排一場預立醫囑的諮商,送一份愛的禮物。

【延伸閱讀】

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 北市八家醫院可諮商

末期失智的最後一哩路 安寧緩和醫療


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5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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